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转会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转会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作为世界上最完善的职业化联赛之一,NBA的转会制度确有独到之处,但它本身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亦经历着逐渐完善、成熟的阶段。或许,这个发展的过程更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
早先的NBA转会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进行管理。
1984~1985赛季,考虑到平衡各球队间的实力,NBA官方推出了NBA现行转会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政策——球队球员薪水封顶。但这种做法带来诸多争议,强弱的趋同,明星球员在金钱和名誉之间摇摆,球员的流动不合理等等。
为此,NBA特地配套了一个“签约换人”的做法,允许球队进行先签约再换人,其主要目的就是使那些已经超出薪水上限的球队,依然有可能签约新的球员,同时也给失去自由转会人的球队一定的经济补偿。
随后NBA官方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摸索经验,又相继推出三条措施:
“伯德条款”:允许那些已经超过工资上限的球队,签约自己的自由转会人,只要他在前三个赛季部分或者全部效力该球队,或者在交易中转会其他球队,其工资又不超过应得的最高限额,年薪涨幅为12.5%。
“100万特例”:允许那些超过上限的球队签约一个或者数个球员,但他们第一年的工资总数不得超过120万美元。按照先前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此特例可在六年内使用三次,但不能连续使用,合同期不超过两年。球队可以使用这个特例签约自己或者别人的自由人,但不适合于两队之间的换人交易。
“中级225万特例”:允许那些超过上限的球队签约一个或者数个球员,但他们第一年的工资总数不得超过225万美元。按照先前达成的一揽子协议,这个特例可以在六年内每年都使用,合同期也可以长达6年。同样,球队可以使用这个特例签约自己或者别人的自由人,但不适合于两队之间的换人交易。
即使是这样,NBA的转会制度也不是无懈可击,毛病依旧存在:由于NBA球队对人才的争夺越来越激烈,为了避开薪金封顶的约束,不少球队和球员暗地里进行违反劳资协议的各种幕后交易,像森林狼队和乔·史密斯的秘密合同就严重违反了劳资协议中有关工资上限的规定。虽然后来双方都已遭到处罚,但难保其他28支球队不再犯。
薪金封顶的效果也值得质疑,对于一些球队来说,即使拥有很大的薪金空额,也保证不了什么。看看现在的公牛队,邀请那么多的自由球员到芝加哥一游,可结果又怎样呢?曾经得意万分的克劳斯如今肯定明白了:仅有金钱是不够的,应该还有许多“其他”。
转会是体育领域的专业名词,是指运动员在本身合同期限内,从某一家俱乐部或球队,通过俱乐部及个人双重合同达成协议,转至另外一家俱乐部或球队的过程。
运动员所有权转让为永久性转会,经双方俱乐部协商定期借用运动员的为临时转会。运动员转会由接受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或培训单位支付转会费或培训费,数额由双方俱乐部协商确定。
第一种就是普通转会。在国际足坛中,这种转会方式比较常见。一名球员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转而投入其他的俱乐部,就需要新俱乐部为其支付一定的金额,对其原来的俱乐部进行补偿。
转会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并不是想什么时候转会就能什么时候转会的。一般来说有夏季、冬季两个转会窗口,只有在这两个转会窗口才能够进行转会。因为这两个季节并不是比赛时期,球员在这个时期进行转会,对老东家的影响相对来说比较小。
第二种就是球员交换。双方进行球员交换,不涉及金钱上的交易。等于说这两个球员的价值是一样的,俱乐部之间把这两个球员进行等价交换。
就是从一个俱乐部转到另一个叫转会。转会是由运动员跳槽发明的句子,多用于国外足球俱乐部之间的运动员的买卖。当然国内也经常有运动员转会,其他行业也有用到转会一词,比较少见。
转会指运动员在2个或2个以上俱乐部之间的流动。运动员所有权转让为永久性转会,经双方俱乐部协商定期借用运动员的为临时转会。
运动员转会由接受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或培训单位支付转会费或培训费,数额由双方俱乐部协商确定。1994年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建立以后,中国足球协会颁布了《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成为中国球员的身份及转会行为的根本依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转会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转会制度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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